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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感情确已破裂,即使被告不到庭,法院也可一次性缺席判决离婚

作者:李永  更新时间 : 2016-09-03  浏览量:394

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判 决 书

2014)信浉民初字第1636

原告杨某某,男。

委托代理人李永,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(现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副主任),一般代理。

被告杨某乙,女,汉族,1971419日出生,农民。

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410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杨某某、委托代理人李永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,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杨某某诉称,20138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2013103日在浉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,因二人均是二婚,婚后双方性格不和,两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常为琐事发生口角,20146-7月份,双方多次协商离婚,被告说困难找原告借8000元办理离婚后用于户口迁移手续十日内还,原告同意,201478日,原告将8000元先行借给被告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,因被告身份证缺失一角无法办理拖延至今,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退还8000元现金。

被告杨某乙未答辩。

经审理查明,2013112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201312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,婚后刚开始感情尚可,因原被告均系再婚,随着时间的推移,双方存在的缺点显现出来,不能相互包容,不能互谅互让,常因琐事争吵不休,201467月份双方多次口头协商离婚未果,201479日,原告给被告8000元钱办理户口,现被告将户口转回结婚前居住地,后原告又让被告归还8000元,被告未予归还,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,判令被告退还8000元现金。

本院认为,原被告均系再婚,应珍惜重新组成的家庭和夫妻感情,但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间的感情培养对对方的缺点不能相互包容,遇事不能互谅互让,为家务琐事争吵不休,原被告协商离婚未果,被告将户口又转回与原告结婚前的居住地。被告未到庭应诉是被告对其夫妻婚姻关系及双方感情的漠视,应视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,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办理转户口的8000元现金,因系为被告转户口所用,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。其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缺席判决如下:

一、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。

二、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,由被告杨某乙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。

审 判 长  张黎明

审 判 员  姚保国

人民陪审员  王保琴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

书 记 员  孙思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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