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情不和,分局多年,法院最终判离婚
作者:李永 更新时间 : 2014-06-11 浏览量:428
民事诉状
原告:黄*,女,汉族,1971年1月8日出生,住商城县上**乡。
被告:赵*,男,汉族,1970年3月19日出生,现在韩国打工。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原被告离婚;
2、孩子归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;
3、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年,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,1996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。 年 月 日生一子 , 年 月 日生一女 。两人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和,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。2006年,被告出国务工至今一直没有回来。现两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。
为维护良好的道德风尚,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,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商城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黄*
2010年3月8日